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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论文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保护
发布时间:2011/10/18 15:36:06  本文已点击 1760 次
 
摘  要  21世纪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在网络经济为企业和社会带来商机和效益的同时,也凸显了很多“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在成为新的研究课题的同时,也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研究,将会不断刺激传统民法在信息时代的发展,并且在实践中,也对解决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有所帮助。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物权   合同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其法律价值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虚拟财产到底是什么,在IT人士看来,最简单的也是最专业的解释是:虚拟财产是由0,1组成的二进制电子信号,以某些形式表现出来的画面或者直观的数据;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可以将虚拟财产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有专属属性的虚拟财产,它们包括ID、网络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第二类是狭义的虚拟财产,特指的是那些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这类虚拟财产仅包括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或者个人的劳动抑或智力成果所取得,并且具有在特定市场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典型的有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角色ID、游戏金币等等。虚拟财产具有以虚拟性、期限性、价值性和合法性的特点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是可以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而存在的,这一点已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如何定性。概括而言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
1.知识产权说。该观点认为应当为虚拟财产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虚拟物品是玩家的智力成果。尽管运营商通过软件创造出潜在的角色或者物品等,但这并不意味着特定种类的虚拟物品一定会在游戏中出现,这就需要玩家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克服游戏障碍,从而让潜在的物品成为“现实”。
2.债权说。这是目前占有优势地位的观点。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本身,而在于其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运营商应当承担用户安全的、不受干扰的进行使用的义务,而虚拟财产本身仅仅是用户可以享受的权利内容中的一部分而已。
3.物权说。与债权说相反,物权说则是强调用户对于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单却不能解释“虚拟物品是无形的,并不属于有体物,因此不能纳入无权范畴”、“虚拟财产要受运营商的直接控制,与物权的原理不合。”等问题。该观点来源于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作出的一个解释。该解释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在刑法中的欺诈和盗窃罪中都可以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二、实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在网络建设日趋完善,网络用户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实施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必要性也浮出水面,虚拟财产的安全性是制约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法律保护也是虚拟财产所有者的需求。
三、我国现行法制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制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虚拟财产的依据问题:这个是最根本最基础也是最急需解决和最重要的问题。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一项法律问题的解决理应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或者有执行力的法律解释。
保护虚拟财产的证据问题:虚拟财产是通过电子数据来表现的,所有的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如果一旦被盗、丢失或者损坏,其本质上是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属性发生了变化,也可以说是发生了非经授权的修改、删除,这种情况可能是可恢复的,也可能是不可逆的。而整个过程由于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等原因,运营商都无法为网民提供具体的情况和信息,用户在举证上也有很大的难度。
保护虚拟财产适用法律的国际冲突问题: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空间效力和人的效力,同一个行为对于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说有不同的评价,所以在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适用方面,冲突不可避免。
四、保护网络安全的立法与政策建议
对网络安全来说,针对保护网络安全的立法与政策,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利用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列入保护范围。采用民法和刑法保护并举的方法。首先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财产”的外延,对《民法通则》第75条中“其他合法财产”做扩大解释,利用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保护范围。 同时对于盗窃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以《刑法》来调整。
2. 尽快制订有关的法律,对于司法解释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制订法律的方式予以全面规定。
3.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维护网民的合法财产权出发,建立起保护网民虚拟财产权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目前可行的方法是利用比较成熟的银行支付系统,由网络运营商与银行联手,所有支付行为均通过银行,实行银行实名汇款制,保证玩家间交易的安全性。
五、结语
我们的生活在网络技术进步的这些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变化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出现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玩家、运营商、法学家和社会团体,都盼望虚拟财产能得到法律上的正名,以利于对其进行保护,进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德良.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贺鸣.虚拟物权立法保护初探.
[3]杨向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浅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4]张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
[5]孙伟平.猫与耗子的新游戏---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北京.北京出版社.
[6]李昊斌.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应如何定性.
[7]吴猛.计算机犯罪浅析.
[8]邓佑文,李长江.“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社会科学家.
[9]朱领军.虚拟财产失窃案所引发的刑法思考.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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