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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论文  
图书馆服务与著作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1/10/18 15:16:24  本文已点击 1691 次
 
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图书馆文献服务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日益严重,本文通过相关的法律视角,结合我国目前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和经验教训,分析了想要解决我国图书馆服务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争论应该采取哪些办法,同时,对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这方面的问题重点进行了讨论,根据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  图书馆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networks, library services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documents the growing problem of the conflict, this paper, the relevant legal perspective, combined with our current practice of many issues and lessons learned, analysis of the library you want to solve our services and the debate between copyright protection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while on the Library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of key issues in this area were discussed, according to the preliminary issues the solution.
Keywords: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library service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
 
 
我国图书馆的功能和作用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图书馆具有贮藏功能,即对我国乃至全世界的精神文明成果和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收藏;使这些有价值的成果能够完好无损的保存下来,给后人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第二方面是图书馆的服务功能,服务功能包括向读者和用户提供他们需要的知识和信息,为公众普及精神文明成果。目前,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人们都越来越强调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因为良好的服务功能会使读者和用户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取他们想阅读和查询的文献和资料,但是,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往往会产生著作权的纠纷,这是因为图书馆的某些服务功能会与著作权的人身专属性与财产性产生很大的矛盾。
一、在法律上如何规定图书馆服务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传统图书馆主要服务功能主要是指提供书籍、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文献的借阅服务,在这些服务功能上图书馆很少与相关的著作权发生矛盾和问题,即使有矛盾或问题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也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图书馆在进行书籍、报纸、期刊这三类载体的借阅服务时,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因为我国图书馆在购买或者获取这些平面载体时,这些书籍和文献都已经过了出版社的出版、发行的过程,不会再与著作权的保护产生矛盾和问题。对于图书馆来说,那些有著作权而没有经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书籍和文献,只要这些文献是图书馆依法或者经过书籍和文献的作者允许,都可以对该文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进行对外借阅,不会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图书馆逐渐地推出了DVD制品的借阅服务,比如相关专业的DVD文献放映与出借等服务。但是,录像制品附有多重的商业权利,如DVD内容的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表演者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存在就会使图书馆在播放使用这些录音、录像制品时,涉嫌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放映权以及相关的出租权。随着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数字媒介时代和网络时代,图书馆的服务功能中又出现了新的服务模式,即通过互联网向全球用户和读者开展了“数字媒介图书馆”的服务。“数字媒介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对于用户和读者来说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它极大地满足了读者对于自己的阅读需求,同时也使得图书馆的服务效率大大提高。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具体来说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对图书馆的文献资料和其他信息进行网络数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使得原来笨重式的书籍阅读变成了网络阅读,大大的提高了阅读效率;第二方面是把被数字化的文献信息通过发达的信息网络模式进行传播的过程。第一方面是对大量专业文献和材料的数字化复制过程。我国法律规定,图书馆的某些复制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所以图书馆出于收藏保护原本的目的而向读者提供数字化复制版的行为,并不违反著作权法;而出于其他目的,图书馆将某一作品数字化以及将以数字化的作品纳入其数据库等行为,就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涉嫌侵犯著作权权利人的复制权。第二方面是我国图书馆将数字化后的书籍文献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就会产生很多与著作权冲突的问题或侵权的问题。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对第二方面问题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受保护的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都涉嫌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既然存在这样的问题,那么理论上,我国图书馆在提供这类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呢?
二、解决图书馆文献服务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办法
(一)对于我国图书馆在服务功能上涉嫌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因为这方面在理论上十分清晰,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有效地使图书馆避免侵犯他人的复制权,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个方面,在图书馆提供服务功能中的合法复制著作这个方面,其复制的文献的限制份数,没有在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国外的一些国家,因为其国内法律上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复制的份数都是有严格限制的。所以,我国在这一方面有法律缺失的现象存在,有关方面应该及时有效地解决此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著作权方面的矛盾出现。
(二)对于我国图书馆关于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众所周知,在我国有不少图书馆以及大中专院校的图书馆都提供像电影放映和收费电影碟片借阅的服务。图书馆的这两类行为都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和出租权,是应该予以制止的,但是,音像资源作为我国图书馆乃至高校图书馆非常重要的精神文明资源,对这方面的信息材料进行收录又是十分必要的。如何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呢,我认为,在这方面必须要求我国图书馆和高校的图书馆在实际服务中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去放映美术、电影等创作的作品,亦不应出于商业目的提供录音、录像制品的租赁。
(三)对于我国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应该关注什么并且如何解决呢?第一,我们应该关注的是数字化信息的选择问题。其实,各个图书馆对于数字化信息的来源是有足够的鉴别能力的,只要在实践中时时注意就完全可以主动避免数字化的非法传播以及传播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情况。第二,我们应该考虑图书馆如何在提供服务的形式上尽量地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首先,要让图书馆的数据库不与互联网链接从而阻止读者自由访问,而只能在图书馆内部的终端网络进行查询自己需要的书籍和文献,这样就能彻底避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了方便广大用户和读者,使他们不用去图书馆就能在数据库中查阅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我国的图书馆急需这样一个机制,使得读者和用户必须通过注册才有权进入数据库查询自己需要的文献和材料,而不是所有人都能自由的访问以便获取资料。
参考文献
【1】王云斌.IT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相关法律.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2】杜希林,郝代丽.版权法意义下中国数字图书馆面临的思考.理论界,2003(4)
【3】张福学.网络数字化信息版权问题研究.情报科学,2003(2)
【4】翟建雄.美国版权法中图书馆复制权的例外规定[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2):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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